河北省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试行)

201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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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推进电力市场化建设,积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增加用户用电选择权,促进电力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更好服务于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交易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和宏观调控政策,有利于促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二)坚持安全可靠,坚持节能减排,坚持推进市场化进程,建立规范透明的市场交易机制,保证电力市场的公平开放和市场主体的合理、合法权益。
 (三)电力直接交易由电网企业提供输配电服务,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自愿选择交易方式的原则进行购售电交易。
 (四)电力直接交易在南网、北网分别开展,总交易电量规模原则上按当年全社会用电量的一定比例安排,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和市场需求、企业承受能力等逐年合理增加,每年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公告。

二、市场主体及职贵
  (一)市场主体
  主要包括市场成员和市场运营机构。市场成员包括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高新产业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可组建售电公司参与直接交易。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暂不向市场成员单位收取注册费、年费、交易手续费。
  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南网电力交易相关工作;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北网电力交易相关工作,在国家有明确意见并建立相应交易机构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华北能源监管局(以下简称“华北能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市场成员准入和
退出进行管理,并对市场运营机构进行监管。
(二)主体职贵
  1. 发电企业:按照交易规则自愿参与市场交易,履行交易合同及协议;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统一调度;按照电
力直接交易规则报送并披露信息。

2. 电力用户:按照交易规则自愿参与市场交易,履行交易合同及协议;不得转供或变相转供直接交易电量(不包括售电公司);按规定执行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实施错蜂、避蜂等有序用电措施;按照电力直接交易规则报送并披露信息。
 3. 售电企业:按照交易规则自愿参与市场交易,履行交易合同及协议;按照电力直接交易规则报送并披露相关信息。
 4. 电网企业: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公平、公正、无歧视开放电网;负责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做好市场主体准入申请和发电计划安排与调整;对电力直接交易进行安全校核,根据交易计划制定调度计划;负责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计量、抄表、电费结算等服务;负责归集交叉补贴,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并按规定及时向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支付电费。
 5.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电力市场运营管理;负责电力直接交易市场成员注册管理,办理市场交易主体的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负责电力交易平台建设、运营与维护;组织市场成员签订电力直接交易合同,组织市场交易,编制下达交易计划,并对交易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估;负责电力直接交易市场结算工作,并向市场成员出具结算凭据;监控和分析电力市场运行情况,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对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负责市场交易全过程的信息发布及披露;负责将年度交易计划执行和考核情况分别报省发展改革委和华北能监局。
三、准入条件与程序
 (一)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1. 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2. 1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排放达标,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
  3. 拥有企业自备电厂的用户应具备宪备的自备电厂核准(备案)及并网运行有关文件,并按规定承担与自备电厂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4.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淘汰类产品、工艺的企业不得参与;违规建设的企业(无备案、核准证、土地使用证)不得参与;长期拖欠电费(3 个月以上)、在政府征信系统存在不良记录的企业不得参与。
(二)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1. 本省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的发电企业,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单机容量30 万千瓦及以上的公用火力发电机组;单机容量30 万千瓦以下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机组以及区外机组分期分批开放电力直接交易。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2. 环保设施已正常投运,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和河北省超低排放标准,相关环保设施在线监控信息已接入电力调度机构。
  3. 企业自备电厂、水力发电企业暂不参加直接交易。
(三)售电企业准入条件

  售电企业的准入条件另行制定发布。
(四)准入程序

1. 符合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向所在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提出入市申请,各市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初审通过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结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节能环保等准入条件,以及电网安全稳定和运行调整等因素商有关部门及省级电网企业对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作进一步筛选审核,确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准入名单。
 2. 发电企业向省级交易机构提出入市申请,初审合格的报省发展改革委,经商有关部门及省级电网企业进一步审核后,确定发电企业准入名单。
 3. 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和发电企业名单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4.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成员,省发展改革委纳入省级电力市场成员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5. 列入市场成员目录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在省级电力交易机构注册后方可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在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前,由电网公司的电力交易中心代为注册,组建后注册信息随之转移。
 6. 市场成员完成注册后,由电力交易机构统一向华北能监局和有关征信机构进行事后备案。
四、交易方式
(一)双边交易
  由符合交易条件的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自主协商确定交易电量、价格,形成交易意向后,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省级交易机构审核,并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形成交易结果。
(二)集中交易
  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省级交易机构按照交易规则进行市场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后,确定成交结果。
(三)交易要求
  电力直接交易先期以年度周期开展,在适当时间开放月度交易市场。电力直接交易初期以双边交易为主,双边交易后仍有裕度可采取集中撮合交易,确保完成年度交易规模总量。各类市场主体在省级电力交易机构注册后方可参加交易。原则上用户全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不再按政府定价购电。考虑电网安全稳定和运行调整等因素,发电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电量合理控制上限。
  电力直接交易原则上按照用户电压等级、电价高低、申报时间顺序等进行,合同总量达到总规模时为止。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被确认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单位能耗低于全省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的大工业用户,能效标杆企业,实施电能替代企业以及实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实现用电科学、有序、节约、高效的企业优先参与交易。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重点任务适时提出和调整当年优先参与交易的重点领域和范围。党政军机关、学校、医院、金融、通讯、邮政、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以及居民生活用电等涉及社会生活基本需求,或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单位列入优先保障序列,初期不参与市场竞争。
五、交易价格和容量扣除
(一)交易价格
  用户直接交易价格=成交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含线损、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在输配电价改革过渡时期,各电压等级用户的输配电价按照省物价局公布的标准执行。对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其购电价格由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构成。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由发用双方协商确定。
(二)容量扣除规则
  取得电力直接交易资格的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合同期限内按照签订的合同电量等比例扣除相应的发电容量,对这部分扣除容量不再分配年度发电量调控目标。扣除发电容量的原则依据对应用户最大负荷利用小时数或全网上年度平均利用小时数、电厂合同电量等方式折算,具体折算方式和折扣比例由市场管理委员会商议提出意 见,报省发展改革委确认后执行。
六、交易合同签订与调整
(一)合同签订
  省级交易机构参照原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和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组织市场主体签订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和输配电服务合同。
(二)交易调整
  直接交易实际电量与合同电量允许偏差范围暂定士5%,对于因不可抗力和政策性原因导致发、用电量偏差的不计入考核范围。交易合同生效后,在不影响已执行合同的情况下,以不超过后续月份直接交易合同电量总和为原则,交易双方可协商提出分月计划电量调整意向,经省级交易机构审核、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方可进行调整,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作为交易计划安排和交易结算的依据。因调整造成直接交易合同总量减少时,不再对发电企业扣除容量进行调整。
  当电力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或事故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按照保证安全的原则实施调度,事后应向省发展改革委和华北能监局报告紧急情况,通过认定,向受到影响的市场成员说明原因,并在后续的发供电计划中滚动调整。
七、交易计量与结算
(一)交易计量
  电力直接交易电量以电力用户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所约定的计量点的计量电量为准,直接交易电量对应的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以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所约定计量点的计量电量为准。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按电力用户与所在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交易结算
  当电力直接交易实际电量与合同电量偏差范围超过士5% 的,余缺电量向电网企业买卖。在国家文件未对下列事项明确前,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超过合同电量105% 时,超过部分电量的购电价格按目录电价执行;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低于合同电量的95% 时,发电企业由此增加的电量按政府核定的上网电价执行,并扣减等量的年度基数电量。对于偏差部分,因发电企业原因导致的,发电企业按偏差部分电费的50%补偿给用户;因用户原因导致的,用户按偏差部分电费的50%补偿给发电企业。对于因不可抗力和政策性原因导致发、用电出现偏差的,其相互补偿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协商约定。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优先结算直接交易电量,电力交易机构依据抄表电量和月度电量计划,按照交易规则向相关市场主体出具结算凭证,其余上网电量的计量、价格、结算方式保持现行方式不变。为保证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全额回收以及销售侧电价政策实施,降低三方电费结算风险,按照直接交易优先结算的原则,由电网企业统一结算电费。
八、交易中止、退出与干预
(一)交易中止
  在电力系统发生重大事故、备用容量严重不足等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按照保证电网安全的原则中止直接交易,并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
(二)交易退出
  直接交易双方,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直接交易。确需退出的,需经直接交易相关各方和电力交易机构同意,  在结清电费并按合同支付相应补偿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相关各方应就补偿办法在合同中约定。取得资格并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交易资格,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参加电力直接交易。
  1.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节能环保政策并受处罚的;
  2. 私自将所购电量转售给其他电力用户的(不包括售电公司);
  3. 无合法、正当理由拒绝执行签订的直接交易合同造成后果的;
  4. 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
  5. 互相串通报价、恶意报价及明显虚报交易电量等严重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
  6. 披露信息弄虚作假等违反诚信行为的;
  7.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交易干预
发生以下情况时,经省发展改革委和华北能监局批准,省级电力交易机构可以进行市场干预:
  1. 由于发生市场成员违反规定,串谋及严重违约,扰乱市场秩序,导致不能履约等情况;
  2. 省发展改革委或华北能监局认为有必要进行市场干预的;
  3. 市场成员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和华北能监局申请市场干预的。
九、交易信息披露
  电力直接交易主体应根据各自职责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负贵信息的准确性,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华北能源监管局。
(一)电力用户应披露的信息
  1. 电力用户的公司股权结构、投产时间、用电电压等级、最大生产能力、年用电量、电费欠缴情况、产品电力单、
用电负荷率、典型负荷曲线等;
  2. 电力直接交易需求信息;
  3. 电力直接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
(二)发电企业应披露的信息
  1. 发电企业的机组台数、机组容量、投产日期、发电业务许可证等;
  2. 巳签合同电量、发电装机容量扣除直接交易容量后剩余容量等信息;
  3. 电力直接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
(三)电网企业应披露的信息
  1. 输配电价标准、政府性基金和附加、输配电损耗率等;
  2. 年度电力供需预测,主要输配电设备典型时段的最大允许容量、预测需求容量、约束限制的依据等;
  3. 由于电网安全约束限制了直接交易的具体输配线线路或输变电设备名称、限制容量、限制依据、该输配电设备上其他用户的使用情况、约束时段等;
  4. 参与移峰、错峰、避锋等用电措施对应的时段以及在进行市场干预期间,干预的起因、起止时间等重要信息。
(四)电力交易机构应披露的信息
  1. 电力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发电机组剔除容量等;
  2. 电力直接交易电量执行等情况。
十、交易组织实施
  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四季度下达次年电力直接交易电量规模,由省级电力交易机构对外公布;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直接交易意向或合同,并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华北能监局、省级电力交易机构,逾期不再受理;省级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在限期内完成交易意向书或合同的审查和安全校核工作,并将结果向交易主体公开,
同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华北能监局。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华北能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市场成员准入和退出进行管理,并根据经济形势和市场交易状况等,对进入交易的市场主体滚动调整和审核准入。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和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定期发布交易主体目录、监管报告、负面清单、黑名单等信息等。华北能监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要强化市场监管,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及时研究、分析电力交易情况和信息,公布违反规则的各种行为。
  省级交易机构按照本实施方案拟订《电力直接交易规则》,经市场管理委员会研究讨论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执行。
  本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